一、代表在任期内履行职务情况应当记入代表个人履职档案,作为对代表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。
二、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各项活动必须记
录考勤。
三、人代会期间,代表应认真审查工作报告,积极撰写议案、建议。因事或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,必须提出书面的请假报告,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会议的,其代表资格终止。
四、在闭会期间,代表应当参加区人大常委会、街道人大工委以及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、培训、会议和执行职务的其他各项活动,认真履行代表职务。如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活动,应向活动组织者或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请假。
五、街道人大工委于每年底将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记录汇总后,存入代表个人履职档案。